中华口腔医学会西部临床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金项目设立目的
为了推动和促进中国西部口腔医疗水平的持续性发展和提高,全面提升当地口腔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中华口腔医学会设立“西部临床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西部临床科研基金”)。
第二条 项目内容
该基金项目专门针对中国西部地区口腔医学临床问题的科学研究,包括口腔医疗临床新技术新疗法的推广应用研究和地区特色性口腔疾病的防治研究。项目实施周期2年,资助额度5万元/项,每轮立项10-12项,从2012年度开始执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申报
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由各西部行活动启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口腔医学会限额申报。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
(一)申报条件
1.已启动中华口腔医学会西部行活动的地区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学科研院所的在职人员。
2.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为所在单位的医疗骨干;
4.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临床研究工作。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人需通过所在单位先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申报,再由当地口腔医学会按照限额择优推荐给中华口腔医学会,正式进入评审环节。中华口腔医学会不受理个人申报。
2.项目申报人需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书要求详细阐述该课题的立题依据,研究目标与内容,纳入的病例数,项目特色与创新点,研究方案,科研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医学伦理,项目产出的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等内容。申报人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申报人每次限牵头申报一项,参与项目不超过两项。尚未结题的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4.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资助的研究课题不得再申报中华口腔西部临床科研基金项目。
第四条 项目评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在上报申报材料之前,应对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材料方可上报中华口腔医学会,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需以科学的态度、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表的填写并上交中华口腔医学会。
3.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相关,应在评审环节开始之前主动回避。
4.专家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参与评审的专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和评估过程中的意见以及尚未公布的评审或评估结果。
5.中华口腔医学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并确定本轮中华口腔西部临床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1.基金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项目承担人必须以科学、求实的态度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完成课题研究,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做好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广等其他工作。
2.项目负责人需于项目执行一年末向中华口腔医学会提交中期检查报告,重点检查:项目按计划已完成的内容、未按计划完成的内容及原因、拟变更的内容及原因、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的保障措施。
3.项目实施期满,项目负责人需上缴结题报告,中华口腔医学会将现场抽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对所有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重点考评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含对当地或本单位的相关临床诊疗水平的促进和提高作用),研究成果形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经费使用情况。不能按期结题者须申报理由并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经中华口腔医学会审批后给予一年的延长时间,并参加下一年度结题答辩。到期仍不能完成者,则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也将影响下一年度所在省的申报名额。
4.中华口腔西部临床科研基金项目实施中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中华口腔医学会西部临床科研基金”(CSA West China Clinical Research Fund)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六条 导师指导制与管理
1.为更好帮助西部地区开展临床科学研究,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凡获得立项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在项目执行期间是否需要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实施加以指导。如需导师可向学会科技部提出申请,由中华口腔医学会在项目所属专业的专委会中遴选有临床科研经历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作为项目导师,给予项目实施全程的指导,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2.导师职责与待遇:
1)对项目设计框架提出建议与意见;
2)关注项目进展情况,随时解答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有关项目开展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开展;
3)每年至少1次到项目承担单位做现场指导,建议现场指导时间为1周,与课题组讨论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填写《现场指导情况表》;
指导老师的住宿及接待费用自理或与立项单位协商,也可由项目经费支出。往返交通(飞机经济舱)费用由学会承担。具体报销流程,参见《实施细则》。
4)审核项目中期进度报告和结题报告,指导修改。报告通过审查后,导师签字上报学会;
5)参加项目结题答辩会;
3.导师考核
于项目结题时向学会科技部提交《项目指导任务总结表》。
4.项目单位职责
1)主动联系导师,积极、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2)积极、有效地与导师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监督管理
1.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或单位,中华口腔医学会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者,取消其申报资格,撤销其所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 项目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如有剽窃或侵夺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经费等学术不端行为,中华口腔医学会将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撤销其资助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