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从事口腔医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推进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我国人民口腔健康水平的提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反映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我国口腔医学学术发展,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专著、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信息媒体平台,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全民口腔健康教育,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保健意识和自我口腔保健水平;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制定、发布并实施口腔医学专业团体标准(含标准、指南、规范和专家共识等);
(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接受政府委托,提供专业及行业咨询;
(八)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积极推荐专家竞聘重要国际学术组织的职位,提高学会的国际影响力及在国际学术组织中的话语权;
(九)为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咨询和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和市场的需要,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合作的平台。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促进新产品、新材料的市场转化;
(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建立选拔机制、培养模式和评价标准,培育造就优秀口腔医学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十一)开展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二)组织和参与各项与口腔医学发展、大众口腔健康水平提高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开展端正口腔医学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的工作;
(十四)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和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鼓励跨学科及与口腔医学专业合作的科技工作者加入。
2.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的从事口腔医学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得申请专科会员。
3.学生会员:在读的口腔专科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
4.名誉会员
(1)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帮助本会工作的著名医学专家、学者以及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口腔医学界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2)已卸任的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和退休的卸任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
(二)单位会员
1.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
2. 理事所在单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入会表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向本会申请,经理事会授权会员工作部审核批准。
(二)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经理事会授权所申请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审批推荐,报本会会员工作部统一管理。
(三)名誉会员由秘书处、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请。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由会员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
1.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以及选派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优先参加科技研究项目和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的申报;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优先在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投稿、录用及获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和有关学术资料。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公益项目等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名誉会员
1.权利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
2.义务
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为本会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 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本会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可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xx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组织管理办法,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分会)经民主协商、推荐组成其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日常工作,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所开展的业务内容,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的口腔医学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为扁C字形框,框内上下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C字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C、蛇、杖的组合构成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CSA。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8日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