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口腔医学会设立专项研究基金研究口腔疾病与全身疾病的关系。通过发挥综合医院口腔科的优势条件,借助综合医院口腔科与临床医学各科室的合作关系,探索相关疾病的发病机制、诊断方法和指标、治疗措施、以及预防策略。引领口腔疾病研究跨学科合作的创新发展。
第一条 项目设置
项目分为“自主创新”和 “预探索”两类进行立项,项目周期为2015年9月-2018年9月,共3年。
专项基金总计300万元。其中“自主创新”项目150万元,30万元/项,共5项;“预探索”项目150万元,10万元/项,共15项。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负责、学会管理的模式。
“自主创新”项目是指在“口腔病与全身病关系研究”中有一定研究基础,针对相关疾病的病因、发病临床诊疗、疾病防控等临床问题,开展交叉学科的优势互补研究项目。
“预探索”项目是指在“口腔病与全身病关系研究” 的未知领域中有前瞻性、先导性研究的探索性研究项目。
第二条 项目申请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人须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
(一)“自主创新”项目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口腔科,
- 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在职人员;
- 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有“口腔疾病与全身疾病关系研究”基础。
(二)“预探索”项目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 三级综合医院口腔科
- 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在职人员;
-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项目组成员需包括本单位与课题相关临床医学专业,副高级以上人员1-2名,课题组平均年龄不超过40岁。
(四)项目申报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学会将予以重点扶持。
二、申报要求
- 限额申报;
- 三级甲等医院两类可同时申报,但每类限报1项;
- 三级医院限报“预探索”1项;
- 每位项目申报人限报1项;
-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资助同一研究项目的,申报时应当进行特殊说明。既往已完成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此项目;
三、申报书填写要求:
项目申报人须认真填写申报书,并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项目申报单位须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具有相关课题研究基础、科室合作基础、保证项目实施的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对项目的可完成性进行预估,并在《项目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方能正式进入评审环节。
第三条 项目评审
一、“自主创新”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分别独立评审、立项,两类项目不予交叉。
二、中华口腔医学会在相关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遴选专家,同时聘请相关临床医学专家和统计学专家,组成专项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立项、阶段检查和结题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需以科学的态度、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四、专家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参与评审的专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和评估过程中的意见以及尚未公布的评审或评估结果。
五、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相关,应在评审环节开始之前主动回避。
六、项目的立项和结题结果需报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研究部备案。
第四条 项目管理
一、基金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科学、求实的态度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完成课题研究,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 项目启动: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任务书。涉及伦理问题的项目,任务书中需附通过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的意见书。报学会科技研究部形式审查、备案以示项目启动并按其执行。
- 阶段检查:学会科技研究部负责对所有项目进行阶段检查,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分别于2016年及2017年的6月份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 结题:项目实施期满,项目负责人需上交结题报告,中华口腔医学会将对所有项目进行现场结题答辩,通过评审者予以结题。
- 变更: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报告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研究部审批,批准后可变更方案。
二、研究成果:专项基金项目实施中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疾病与全身疾病关系研究专项基金”资助及项目编号。
中华口腔医学会将安排专项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在中华口腔医学会学术年会上进行展示和交流。
三、经费管理
专项基金项目的资金由中华口腔医学会财务处管理,基金的拨付由科技研究部按照《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疾病与全身疾病关系研究专项”基金实施方案》时间要求及财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财务部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项目经费将分三次向课题组拨付:
- 2015年10月 立项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书的填写后,经学会科技研究部审查通过者,拨付经费总额的50%;
- 2016年6月 项目按期参加第一次阶段检查,并审查合格者,拨付经费总额的30%;
- 2017年6月 项目按期参加第二次阶段检查,并审查合格者,拨付经费总额的20%。
四、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研究部负责专项基金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审查立项、结题、信息发布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 罚则
一、如有剽窃或侵夺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经费等学术不端行为,中华口腔医学会将永久取消其学会项目的申报资格、撤销其资助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参与评审的相关专家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