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中华口腔医学会项目实施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中华口腔医学会项目评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申报
第一条中华口腔医学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办法和条件,启动申报工作。
第二条中华口腔医学会利用本单位官方网站、邮件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中国大陆口腔医学硕士点、博士点单位组织申报。
第三条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博士学位,年龄在32岁以下(年龄32周岁以下(含32周岁,198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二)未获得过本项目及国家级人才项目支持的人选(包括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科技部领军人才计划、拔尖人才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以及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等)
(三)在近3年内取得以下四个成绩之一:(1)IADR中国分会杰出青年学者奖;(2)中华口腔医学会“青年科学家论坛”获奖者;(3)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生物医学新锐奖一等奖获得者;(4)发表单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10的SCI论文第一作者;
(四)热爱并致力投身于口腔医学科研事业;
(五)具有独立相关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
(六)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
(七)对“托举”具有现实需求,并具备可预期的科研潜力。
第四条被托举人需如实填写“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提交纸质申报书,被托举人及其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依据遴选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即获得同行专家遴选评议资格。
第二章 评审
第六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组织开展被托举人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人数不少于9人,均为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有一定数量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七条 评审会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采取现场答辩、专家评议和投票的方式确定人选的推荐次序,并根据可资助名额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第八条 评审采取专家独立打分“每人一票”,进入名额推荐的申报人还需要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推荐才能最终入围。
第九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科优势。被遴选人研究领域应是面向国内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攻领域。
(二)资源优势。被遴选人所在单位应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综合实力,具备良好的科研环境和足额的配套经费。
(三)发展潜力。被遴选人具备敏锐发现和把握学科重大前沿科学问题的能力,并具有清晰的分析和研究思路,具备持续攻关和解决科学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目标。被遴选人的工作目标清晰明确、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可考核、可量化,能够准确反映被遴选人借助本项目能取得的可喜变化和跨越提升。
第十条评审程序
(1)院校推荐:各单位组织遴选,择优推荐。
(2)形式审查:由中华口腔医学会 “青年人才托举项目”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材料原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3)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人进行会议评审。申报人需本人到评审会场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一条中华口腔医学会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评议专家名单,不得对外透漏评议内容,不得对外透漏评议结果。
第十二条 被托举名额根据中国科协的批复和中华口腔医学会决定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中华口腔医学会官方网站等平台面向社会公示。包括被托举人推荐人选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专业、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和托举导师),参与遴选评议的专家信息(包括姓名、专业、工作单位)。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被托举人采用以奖代补、稳定支持的方式给予全方位支持,连续支持3年,计划人均年度支持项目经费15万元人民币,总金额45万元,单位等额匹配。
第十五条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被托举人须按年度定时向中华口腔医学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对资金实际使用的进度、用途、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签字盖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中华口腔医学会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二十条中华口腔医学会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中华口腔医学会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严格保密,并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二十二条中华口腔医学会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被托举人项目经费分年度进行划拨,应按照签订的《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费支出计划,在相应年度内完成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被托举人应认真按照培养计划开展托举工作,并按正常流程完成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结题验收工作,一般不提前完成或延长项目时间,如需调整实施计划,须书面报告中华口腔医学会。
第二十五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对被托举人项目的科研过程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依托中华口腔医学会科研管理分会及相关专家库形成托举专家团,针对被托举人才特点,落实“团队导师指导制”,对被托举人才进行“多对一”指导和培养。
第二十七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将通过青年科学家论坛等活动,为被托举人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托举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对被托举人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以建设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跟踪评价系统。
第六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中华口腔医学会在项目结束期2个月前发布结项通知,提出结项工作要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结项工作,启动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被托举人需每年度进行中期汇报或终期汇报,根据《任务书》的预算、计划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 被托举人在项目结项时须提交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论文成果等。
第三十二条 被托举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Young Elite Scientist Sponsorship Program by CAST,简称YESS)资助及项目编号。结项时须在“中国牙科研究杂志(Chinese Journal of Dental Research)”上至少发表一篇文章。
第三十三条对于被托举人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及中华口腔医学会将依照《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被托举人进行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同时连续 3年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被托举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研究部及中华口腔医学会科研管理分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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