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医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成立相关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二级机构的服务、协调、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二级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二级机构是中国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行业的建设,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二级机构应依照协会章程,根据本行业的情况制定本机构的管理办法,报协会审批备案。
二级机构的正式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某某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二级机构的主要任务:组织本行业的医师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的标准、规范,监督检查本行业医师的执业情况,逐步完成对本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业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本行业医师资格;努力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本行业的医师进行医学终身教育;开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并了解本行业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指导各地方医师协会相关二级机构的活动。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机构建设、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要经二级机构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二、申请成立二级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1、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分类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成立对应的专科医师分会;针对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成立对应的专业委员会。
2、有号召力、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3、有能力完成二级机构的工作任务,开展本行业医师执业状况的调研,完成会员发展、年会组织等工作。
4、申请成立二级机构应由该行业人员提议,至少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二级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填写二级机构申请表,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二级机构的目的、任务、必要性、业务范围和内容等,报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
5、为避免重复设置,协会会员部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先征求相关二级机构的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报协会审议,再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6、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设立的二级机构,由协会会员部将有关材料报卫生部审批,在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会员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7、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二级机构由协会正式行文批复筹建,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委员会,在会员部的指导下开展筹建工作。
8、自民政部核准登记之日起,二级机构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协会有权取消其成立资格。
三、二级机构委员会
(一)委员会的组成
1、委员会
(1)委员资格:二级机构实行委员制,主要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现任科室负责人以上职务者担任,基层医院和民营医院也应占有一定比例。委员应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医师协会会员。
(2)委员会规模:委员会人数可根据行业规模设定。建议“医师分会”委员人数与本专业从业人员数额比例约为1:100。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不少于60人。“专业委员会”规模一般不超过60人。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3)委员会的产生:首届委员候选人名单由二级机构筹委会、会员部、地方医师协会共同协商提出,经会员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协会批准。首届委员会在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时产生。出席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
2、常委会:二级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常委候选人由协会二级机构筹委会、会员部、地方医师协会共同协商产生,地方医师协会相应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具有候选人资格,常委会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二级机构常委应在国内及本区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3、领导班子:“医师分会”负责人称谓会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人选应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领导班子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总人数不超过9名。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或其他学(协)会(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职务。
会长/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二级机构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或总干事代理会长主持工作并报协会批准。
4、二级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工作任务设置工作委员会,由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或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开展工作,可根据需要适当吸收非委员人选参与机构工作。
5、二级机构委员会设总干事1人,从常委中产生。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委会通过。二级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总干事和司库。
6、二级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不得连任。副会长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7、当选的委员由协会审批后颁发证书。
(二)委员会改选换届
1、组成筹委会
改选换届由协会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组成换届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名单报协会批准。
2、制定筹备方案
由筹委会制定筹备方案报协会审批,得到协会批准后执行。
3、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1)由筹委会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的规模、留任委员名单和增补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2)根据委员候选人条件,筹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部分委员候选人名单,由会员部征询地方医师协会意见后,报协会审批。
(3)根据委员候选人条件以及各地区名额分配,由协会会员部征询地方医师协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报协会审批。
4、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委会与协会共同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协会审批。
5、委员会选举
根据协会批准的筹备方案,召开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有效。
6、改选换届工作应在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期,需提前报协会批准。如果二级机构没有得到协会批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协会会员部直接进行组织实施。
7、其他要求
应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进入委员会。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三)委员的增补、退出
1、委员的增补:二级机构申请增补委员或常委,需在广泛征询常委意见后向协会提出增补申请,详细说明增补的理由和必要性,得到协会批准之后召开常委会进行选举程序,最后确认增补名单。二级机构增补常委,原则上候选人需首先是机构委员人选,方可成为常委候选人。
2、委员的退出:二级机构应建立委员退出制度。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不能完成协会/二级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经过二级机构常委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委员资格,报协会备案。
四、名誉职务及表彰
1、凡卸任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可由本届常委会推荐,经下一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会长和顾问,并颁发聘书。
2、 对本二级机构、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执业行为堪为行业典范的会员及相关人员应给与表彰。
五、财务管理
二级机构实行民主理财,专人负责,加强监督审查,按照国家和协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处罚
1.二级机构成立后,不积极开展工作,协会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不能及时改正的二级机构,协会将视情况调整负责人或者提前组织改选换届。
2.二级机构违反《中国医师协会章程》及上述管理规定,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撤消该二级机构。
七、本规定由中国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