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学会文件

(修改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口腔医师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tomatolog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CSDA。
第二条 口腔医师分会是以注册的口腔专业执业人员为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口腔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口腔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对口腔医师分会实施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行业广大口腔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 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口腔医师执业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口腔专科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口腔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口腔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口腔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三) 依法维护口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口腔卫生与健康服务,使口腔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 对本行业的口腔医师进行口腔医学终身教育;
(五) 积极开展口腔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口腔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 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口腔卫生工作,促进其口腔预防及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七) 开展口腔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口腔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口腔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必要的口腔杂志刊物,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口腔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口腔医师服务;
(九) 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口腔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 调查并了解口腔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口腔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 开展对民营口腔医疗机构中执业医师的行业指导与管理;更好地为民营口腔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服务;
(十二) 建立全国口腔医师网络平台,为医疗机构提供口腔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的认证服务,实现全国口腔医师资源共享;
(十三) 承接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取得口腔医学执业医师资格或口腔医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口腔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 荣誉会员 为我国口腔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口腔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口腔医学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可采用网上报名);
(二) 经分会会员工作组审核并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享受费用优惠,如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出国考察等;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医师维权的法律咨询及相关援助。
(四)有权获得“中国医师奖”和“杰出口腔医师奖”的评选资格。其中“中国医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杰出口腔医师奖”在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进行评选;
(五)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口腔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其形式可以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交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并未再继续补交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分会委员;
(三) 审议和批准分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七条 分会实行大委员会制,由130名委员组成分会委员会。分会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委员成员因故空缺时,可经常委会推荐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核后增补。委员应是在本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口腔医务工作者,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医师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推选或聘任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 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若干人。担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一般应是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的产生应当考虑地区分布需要。会长可提名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1人,并经常委会确认通过。可根据情况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会长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查批准方可任职。副会长、常务委员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卸任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机构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会长或总干事代理会长主持工作并报中国医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不得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同级机构的会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学术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工作组。报中国医师协会批准备案。

第五章 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按照换届选举的规定,由本届常委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结合地方医师协会推荐的当地人选组成候选人名单,在本届委员会进行通讯差额预选。
(二)协会会员部根据通讯预选结果,进行委员资格审查,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批。
(三)委员确定后,由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征求本届常委会对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人选建议名单的意见。
(四)召开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到会委员(常务委员)必须达到委员(常务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方为有效,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常务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方可当选。
第三十一条 名额分配及有关要求
(一)委员名额分配应当考虑到地区分布和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二)每届委员会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1/3。委员会应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5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争取达到不少于1/2。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三)当选的委员由中国医师协会审批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名誉职务及表彰
(一)本届卸任的会长、副会长可由本届常委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分别聘为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中国医师协会颁发聘书。
(二)委员卸任后,由本会颁发表彰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接受境内外团体、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四) 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人才培训、出版刊物、举办会议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 经营性收入,包括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经营活动和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
(二)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
(三)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等;
(四)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五)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所得经费交由中国医师协会法人独立建帐管理。其中会员费按照中国医师协会有关要求上交中国医师协会。日常经费由专人负责,经费支出由会长委托总干事或副总干事签字,报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审核。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主任委员之前,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方可办理相关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条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中国医师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师协会口腔医师分会
201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