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各部门、各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9﹞31号)精神,现公布由中华口腔医学会上报并通过审批的2020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8项(附件1)。项目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www.nhc.gov.cn)、中华口腔医学会网站(www.cndent.com)、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http://kqcme.yiaiwang.com.cn/)、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hy.cndent.com)予以公布。
为做好2020年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各主办单位在项目举办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项目举办前
(一)主办单位需将所报项目在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上再次填写申报信息,完成申领学分流程。
(二)主办单位不得更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及举办的期次。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课时间与地点,如确因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在项目举办30天前向继续教育部提交《项目变更说明》。
(三)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通知需报送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方可下发(附件2: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通知(模版))。
(四)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30天前,登陆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进行会前备案(上传会议通知、日程)。同时与项目举办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将项目编号、会议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进行属地备案,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附件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方式)
(五)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30天前,填写《预算表》(附件4:预算表(模板))发送到继续教育部邮箱(ce@cndent.com)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主委签字PDF版《预算表》。
(六)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条例》,学会及专委会(分会)举办的继教项目应对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有一定优惠。
二、项目举办中
(一)主办单位要自觉接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华口腔医学会对项目举办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所授学分等项目相关信息;举办项目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项目举办过程须规范、守法,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质量,并规范发放学分证书。
(二)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继续口腔医学教育项目,严禁组织与继续口腔医学教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三)项目举办须遵循“商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术”的原则。会场内不得出现企业或产品的展示广告。资助项目的商业机构不得影响继续口腔医学教育项目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继续教育部根据项目实际会期授予学分。如实际会期缩短,将扣减相应学分;如实际会期延长,不再追加授予学分。
(五)根据《专业委员会(分会)财务管理办法办法》(附件5),财务收支由总会财务部统一核算办理。
(六)主办单位应于项目结束前,将新闻稿(200字左右)及原图照片(1M以上)1-2张发送到继续教育部邮箱(ce@cndent.com),实时宣传、报道。
三、项目举办后
(一)国家继教平台执行情况汇报:主办单位需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通过国家级CME网上申报及反馈系统(http://cmegsb.cma.org.cn) 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附件6)、项目活动日程表、考试试题、学员通讯录(附件7)及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附件8)。
(二)学会继教平台执行情况汇报:主办单位需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kqcme.yiaiwang.com.cn)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上传学员通讯录(附件9)。并同时向继续教育部邮箱(ce@cndent.com)发送电子版会议通知、会议日程、现场照片和通讯录等材料。继续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学员方可在平台上查询打印电子学分。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管理和发放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学分证书不收费。
(四)如未按期举办项目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举办后的执行汇报,将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和主办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的申请资格。
(五)按照全国继教委规定,同一项目多期(次)举办,所有申报期次均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备案2021年项目,请各主办单位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2021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四、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 媛
邮箱地址: ce@cndent.com
联系电话:010-62116665转222
中华口腔医学会财务部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关晓维
邮箱地址: csacw@cndent.com
联系电话:010-62116665转204
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